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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4-23 09:16:44   点击数:5037

中南林发〔2017〕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依法治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招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校长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分管本专科招生、本专科教学、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处、学校行政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信息中心、计划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深化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决策和安排;

(二)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类别及其规模、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等;

(三)审核年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招生宣传方案、高水平运动员及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对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复议招生申诉,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经学校审议通过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各类招生宣传资料,并建设好招生网等信息化平台;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及优秀生源基地建设工作,争取优质生源;

(五)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并做好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和录取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录取新生问卷调查分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特殊类型新生复查工作;

(七)负责招生工作的各类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

(八)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和入学后的有关遗留问题处理;

(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招生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本专科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纪检监察处负责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全程参与招生考试、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重点监督,预防廉政风险;要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负责对考生投诉问题进行核查。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八条  制订招生制度和实施方案

(一)依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招生工作制度文件;

(二)制定(修订)《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招生章程》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年度《招生章程》的修订,由招生办公室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意见,报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编制招生计划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规模,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由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审定,经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报送生源省(区、市)普通高校招考机构予以公布。

(二)学校可以按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依规用于录取调档比例大于100%的进档考生、特殊类型考生和生源充足省(区、市)的优秀考生。

第十条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一)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是国家高考的组成部分,招生办公室应分别制定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管理办法,按年度制定相应的招生简章,明确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工作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公布咨询和监督电话,负责统筹组考、资格数据报送和录取等工作。

(二)特殊类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开展。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须执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选拔招生的管理规定;艺术类专业招生须执行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

(一)招生宣传工作必须以《招生章程》为基本依据,按照“统一组织、务实有效、扎实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要按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力协作,形成全员参与招生宣传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招生宣传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招生宣传队伍,拓展生源基地建设,深化与重点中学的长期合作,多途径宣传学校办学实力、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特色与优势等,吸引优秀生源。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工作在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二)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各项招生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和原则等具体内容,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三)为了保证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办公室要制订网上录取实施细则,细化录取工作程序,做到切实可行、严密规范,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四)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选拔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招生工作人员,并开展业务技能培训。非正常工作时间开展招生工作的加班补助,依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公示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要求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各学院要对新生入学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材料与新生电子档案信息逐一当面比对核查。

(二)各学院要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相关学院要对艺术、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专业复试。

(三)各学院须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报招生办公室。对存疑的考生,招生办公室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和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做到廉洁奉公,严于律己,依法依规招生;不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向考生和家长许愿,不得参加考生家长安排的各种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要求,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